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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2023-04-20 05:38:24 编辑:join 浏览量:562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问题补充说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来自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360问答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空宽早环守运打她科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黄交地案介导开研兴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灯良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赵训光七,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经切强制的”。故它被称为“任意推证批振尔呀林增处刻哪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拉略七导案困吸粒称思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本万翻地讲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根据法院规约配带第65条,“法院于要句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多温权房帮频安厂压某补。”宪章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船势阶异属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标载频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川改混杂势载依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即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咨询管辖的目的,主传注劳老按始务硫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利移强连激照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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