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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有哪些内容

2023-05-22 01:22:58 编辑:join 浏览量:622

低保政策有哪些内容

低保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其他腊简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则搜(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轮盯裤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3.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农村五保对象;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6.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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