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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2023-05-22 06:13:39 编辑:join 浏览量:536

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必要性  (一)刑法谦抑的需要  刑法的谦抑,是指刑法的使用应该根据一定的规则和限度来控制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当不用刑法就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就可以实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当用较轻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就可以实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时,就不要用较重的刑罚。{2}刑法的谦抑性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罚的严厉性决定的,由于刑法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其他法律的实施都需要刑法的保障作用,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罚。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由于刑法的适用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又具有消极作用,所以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使用程度。  刑法的谦抑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之吵宽春一,贯彻谦抑性的刑法思想,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其理论的目的在于“出罪”,将一些虽具有违法的形式,但不具有违法的实质的行为,从犯罪的范围中排除。由此可见,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与刑法的谦抑性在理论基础、最终目的上有着一定的契合性。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刑事司法中的大量使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谦抑,而刑法谦抑的实现,也有赖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对法定违法阻却事由所存在的滞后性的补充。  (二)法律规定不敷需要  这是多数赞成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学者的共同见解。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颁布之日,就是法律落后之日”,再高明的立法者既“不可能在法典中将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中所有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一网打尽’”,{3}当然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全部规定下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所导致的社会伦理、法律价值观的变化,会导致刑法中的新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断扩大,而原有的违法阻却事由则不敷需要。我国社会变得越来越进步,对人权、自由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出现,而这些本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或许仍然在实定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所以必须承认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进行弥补。法律规定不敷需要的例子各国刑法毫无疑问都会存在。以我国为例,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各级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为改变这种侵犯人权的现象,新的司法解释将性质严重的超期升耐羁押行为作为“非法拘禁”处理,那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显然就不敷需要,因为既然超期羁押已经被规定为非法拘禁而成为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那么,被超期羁押的受害人,就应该享有对以暴力行为进行的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目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此作巧衫出规定,法律保护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类似的法律缺失现象,在我国刑法中必然不是少数,而有关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也会有很多处,因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和使用就颇有必要。  (三)社会新生事物无穷  过去农业社会里,生活内容单纯,所以现行刑法规定若拿来应付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没有问题。然而时代进步、环境改变、客观条件也不同,生活内容与形态的飞速改变,使得社会生活益发复杂、价值观念也趋于多元。于是许多行为在法规范上的评价即有待斟酌。许多包含着侵犯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法益的行为,比如拳击、摔跤……等激烈并具危险性的运动行为,外观上通常符合各该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具有形式违法性,同时也未必符合法规上阻却违法事由。若严格说,该等行为实际上应该作为违法行为;可是一般人却认为此类行为不违背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视为正当。如果认为其属于可以允许的危险的范围以内,即不应对其作违法的认定,从而使行为具有正当性。或者又如各种新式科技、生产技术、交通工具、生活设备的利用或发展行为,为医疗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基于人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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