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给女嫌疑人戴上脚镣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十七条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和槐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唤返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所以戴脚镣不违法 但是中国社会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有大量运用侮辱刑的习惯。早在古时的明雹刺字、枷号,直至今天还屡见不鲜地公判大会,实质上都是在法定刑之外增加或“公开”或“示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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