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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的法律依据

2022-11-26 08:04:10 编辑:join 浏览量:631

省级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的法律依据

省级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的法律依据

需要遵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的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和相关的要求,都要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合法的成立,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运作。

一、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标签:法律依据,省级,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