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千优问>常见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2022-12-12 13:30:29 编辑:join 浏览量: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如下: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标签: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