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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抓石蛙被判6个月,有哪些动物不能随便抓

2023-01-07 06:23:50 编辑:join 浏览量:580

农民抓石蛙被判6个月,有哪些动物不能随便抓

农民抓石蛙被判6个月,有哪些动物不能随便抓

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不能抓。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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