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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从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分别对"范跑跑现象"加以分析

2023-02-18 16:13:57 编辑:join 浏览量:593

请从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分别对"范跑跑现象"加以分析

请从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分别对

以契约精神统揽职业道德  作为后汶川地震时代的职业道德重构,教育部把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写进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老子曰:“众人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教育部的“善意”必须立足在契约之上,否则,善有可能成为大不善。  这是一个广义上的契约,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当事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几方参与而订立的,只有明晰行为规范后,我们所真正期待的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才会滋长,才会出现教师像教师,学校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像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像学生,学生家长像学生家长的有序社会。  中国缺乏“契约即法”的传统,说到契约责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济”的代名词,认为是私人之间避开法律的内部事务。其实不然。它的确发生在私人之间,但它仍然匍匐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它的最终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西方“契约即法”的传统始于古代希伯来人,“约”往往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对“约”的尊重体现了对天神的敬畏和对诚实守信的笃志追求。到了古罗马法,“合意创立法律”逐渐成为全欧洲基本原则,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详细载明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甚至断言“契约胜于法律”,为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兴起开道,“缔约自由”一直是契约法的重要内容。  “契约即法”的传统不只体现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甚至是解释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根据。“企业契约论”把以人与人或人与资本相结合形成的组织或团体视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合同网络体”,肯定了企业的根源正当性,杜绝了企业的“原罪”。卢梭更进一步,指明离开契约即法的基本点,社会将误入歧途。  对契约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契约的终极关怀会促使契约当事方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契约明示或暗示的义务,以诚实守信的方式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契约责任,而这样的思想基础也是滋润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成长的关键所在。  以“范跑跑事件”为例。从对范先生行为后果的公众反应和政府回应足可以看出缺失“契约即法”的精神的严重性。当事学校面对汹涌而来的舆论压力手足无措,释放出前后矛盾的信息,一会说教育部撤销了范的教师资格,一会说当地教育部门开除了范先生,一会又说范怎么在网络上乱说话等等,始终没有提及当事学校与范先生所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除”是涉及公权力的惩罚行为,而“解聘”是契约行为。公众则陷入言论群殴的混乱之中,没有多少人警觉地提出范先生或当事学校的行为事实是否构成契约责任这一实质性问题。  范先生和当事学校之间的契约由主契约,即聘用合同,和附属契约,即学校规章制度、国家及法律强制性规范等组成。主契约则由待遇、工作年限、职责等主条款构成,附属契约则由当事学校或主管部门订立的职业道德规范、应急行为规范等组成。附属契约已经隐含了这样的条款:聘用方有培训、动员、组织受聘人学习、演练附属规范的义务,而受聘人则有遵守所接受培训的特定职业道德、应急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义务。当事学校或主管部门不能倚仗于强势地位,不顾及另一方的接受程度,只一味出台规定,而不行使培训、动员、演练之责,回避薪酬待遇等关键问题。没有契约平台的职业道德,肯定是行不通的。(和静钧)  教师职业道德不能承受之重  据报道,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保护学生安全”写入其中。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因,笔者可以相信教育部试图通过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填补漏洞,作为特殊情况下谴责和制裁“范跑跑”们的理由和依据。  教育部此举合乎情理。最初,对于“范跑跑”们,口诛笔伐者动用的武器就是道德,尤其是教师职业道德。只是,由于不同的人道德观不同,故在这一回合中谁也没有取得明显优势,甚至情急之下,有人上演“郭跳跳”。失望之余,大家将目光转向了法律。不过,检索《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后,人们“定纷止争”的梦想再次破灭,反而因为法条文义的解释而陷于又一轮的无尽争论。因为已有的法律提供给人们的是一些不确定概念,诸如“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应“品行不良”等等。总之,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批判和处罚“范跑跑”们的理由并未“如期而至”。  法律是社会规范,也是行为准则,因此法律必须是具体、明确而肯定的,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此即法律的确定性。为此,人们总是期望法律概念内涵清楚、外延明确,以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操作而适用法律。然,确定概念并不占多数。大多概念,需审判者于个案中斟酌情事、衡平利益后方可确定,此即不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概念虽与法律的确定性目标格格不入,但恰恰正是不确定概念与法律原则的存在,法官方可不断进行“价值补充”,并倚相对稳定之法律,应付不断变迁的社会经济及伦理观念,从而实现法律与时俱进的使命。因而,尽量确保法律的确定性,是立法者的梦想,但即便立法者圣明之极,也难克服和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一面。是故,我们无需因为法律没有为制裁“范跑跑”们准备一件好用的武器而指责立法者或绝望于法律。  但教育部绝望了,再次回到了教师职业道德。只要稍加分析道德的特性、实施方式及违反后果,即不应当对职业道德寄予此等“厚望”!道德与法律的界分,主要有三:法律通常具有确定性,道德一般呈现模糊性;法律的适用有一套完整的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体系为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道德只能通过新闻媒体、群众舆论等实施,还要取决于相对方的抵抗能力、抗压能力等,社会强制力相对较小;对法律的违反,肯定遭受明确的不利后果,且不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感受,而违背道德的后果,主要是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旦丧失良心,藐视舆论,道德之规范作用自然消失。“范跑跑”事件发生之后,正反两大阵营各执己见,口诛笔伐者慷慨陈词,以守为攻者头头是道,越吵越乱,即是最好的证词。  再看看,教育部拟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干巴巴六个条文,区区五百余字,且频频使用“保护学生安全”之类不确定术语!善良的人哪,期望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消除法律之不确定性留给人们的遗憾……试问,教师职业道德能承受如此之重任吗?  法律的不确定,并非始终不能确定,在个案中仍可借助法官能动司法而具体化。然道德之不确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操国家强制力的道德裁判,最终无以确定。看来,与其寄厚望于道德,不如重返法律的轨道。(侯国跃)  范跑跑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范跑跑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如此大的“动静”,个人推测,不是因为范老师在地震险情发生的危急时刻,置一群未成年学生于不顾,率先跑离危险区域所表现出的所谓“道德瑕疵”上,很多人认为人在求生本能驱使下的行为,是可以得到宽恕的;而是因为范老师事后在网上一再高调出场,甚至搬出诸多诸如“自由”之类理论来支撑自己并不光彩的行为,进而发出连自己的母亲都不会救的言论上。  范某事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大放厥词,其言令人反感。正如教育部的官员所言,你可以不高尚,但不能无耻。  显然,人们认为范某的言论已践踏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底线,一个守不住道德底线的人要为人师表,要对人讲师道尊严,并承担大众一致认为的崇高职业责任,怎能不受到质疑?  在感性的愤怒后,舆论也学会了思考,作为教师的范某某该对自己的言行承担什么责任?大多数的观点倾向:“范跑跑”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也有人表态其行为涉嫌违法。其实,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虽然同属于人们的行为准则,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却不处于同一层面,承担责任的条件也不一:道德责任受社会舆论左右,而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立法依据。  “法律责任”是一个广义的、综合性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范某某的言行应当承担道德责任,看起来似乎争议不大,但若说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就有一言难尽的感叹了。  如果以法律的视角看范某言行,本人认为可以从行政责任作些有意义的讨论。范某是教师,其言其行受到《教师法》的规范调整毋庸置疑。对比《教师法》的相关条文,我们感觉范某的行为表现是有很大欠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范某在危险的第一时刻跑离现场,难以体现教师对学生的关心与爱护;《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教师品行不良及影响恶劣的,学校及有关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因此,如果学校或有关部门能够认定范某事后发表的言论符合“品行不良”的标准并已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就不是没有理由和依据的。  应该说,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妥善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从而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话,学校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有过错。很多时候,学校的这种保护责任是由每个老师的具体行为完成的,根据老师的过错程度,学校来追究老师的行政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这里的执行人显然是老师。对于教师该如何应对地震之类的突发灾难,地震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各种地震应急手册,都明确写着类似“震时值班教师应立即组织学生在桌下避震”“任课教师则要临时承担组织指挥者的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我们庆幸,此次被“范跑跑”抛弃的学生所幸没有人伤亡,但如果仅仅将此事件以炒作为目的,最后归为个人道德问题结束的话,意义是不大的,谁能保证,下一个“范跑跑”的学生也能如此幸运?  我们期望,“范跑跑”现象引发“教师道德品质”大讨论后有其更深层的意义,即给我们的立法机关出一道思考题:法治时代,教师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石峰)摘自《检察风云》2008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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