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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凶宅交易有规定吗

2022-10-22 05:00:45 编辑:leo 浏览量:591

民法典对凶宅交易有规定吗

民法典对凶宅交易有规定吗

法律分析:有。“凶宅”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只是标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房的一定特征。在平等自愿原则的指导下,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然而出卖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掌握更多关于房屋的关键信息,买受人基于一般经验仅能对房屋的外观进行考察,可能无法知悉某些可能影响其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的信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信息优势方加以告知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此种告知义务须由出卖人在与买受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它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真正的合同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买方可基于此条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标签:凶宅,民法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