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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什么?

2022-12-18 18:06:46 编辑:leo 浏览量:629

正义是什么?

正义是什么?

古今中外很多人尝试给正义一个严谨的定义,然成功者寥寥无几。并非正义的理性成分过于晦涩而难于提炼,实因正义更多地是一种价值统一体,为秩序、平等、自由和社会福利之综合。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下正义的表征是不一样的。柏拉图的正义是秩序,秩序是最高价值,是社会运转的原动力,是以政治国家共同体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平等,仅平等才是正义的,包括分配平等和矫正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则是实质正义者,他们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只有经济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正义。斯宾塞则认为自由才是正义,和正义联系起来的最高价值不是平等而是自由。罗尔斯试图将自由、平等与正义结合起来,寻求建立一种个人本位的正义观。博登海默则更强调正义的理性要素。这些正义观当然都是正确的,但皆非为所有人达成一致共识的公理,从个体单一视角来解读社会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缺憾。他们都试图于世俗国家之立场上来检视正义,非此即彼。究竟有没有既此又彼,或非此非彼呢?个体不同,环境不同,正义需求自然不同。简单地非此即彼,以自己所谓的“正义”强加于他方,其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正义应是一种共同体的需求,其衡量标准是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等各种价值相互博弈平衡的结果。  共同体是人存在的基本方式,它是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往往基于社会交往在一定的共识下而形成。共同体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主权概念下有国家共同体,发展概念下有经济共同体,和平概念下则有区域和平共同体、全球和平共同体。置于不同的共同体立场就会产生不同的正义观念。共同体视域下的正义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中的,有了交往,才有冲突、仇恨和化解冲突、仇恨的各种尝试,也才有了正义。当然人们恪守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多地是为了利益,特别容易为眼前的利益所蒙蔽。这种惩罚威慑和利益实现是人们结成共同体的唯一目的,也是共同体的基本正义需求。当正义与国家共同体相联系时就很容易受到意识形态、历史因素甚至是所在民族本身天然的如“好战性”这样的劣根性所左右。这时候就需要把国家共同体视域下的所谓“正义”与真正的基于人性的正义观区分开来,置于区域和平共同体乃至全球和平共同体中来一试真伪。  全球化下的人类共同体决定了正义的多元化标准应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不能仅凭个体自身的正义标准来衡量政治国家的、其他组织的乃至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正义问题。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依其国内法是正当、合法的“正义”之举,然这样的“正义”是以践踏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所奠定之国际秩序、公理正义为前提的,一国之正义是真正的普世正义?强盗正义罢了!当然要建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观,能评判一切争议的正义标准是相当艰难的,或言之最多在博弈的基础上实现相对的平衡。这里所说多元的正义、博弈平衡的正义,是否意味着正义无法准确把握、不能探讨、没有固定标准,进而不能为人们所理解呢?当然不是!正义是可以衡量,也可建立衡量标准的。只是在不同共同体中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所重视或者优先重视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无论何种共同体,无外乎两点,一是共同体的福祉,再一个就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满足。两者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准不可偏废。能同时实现共同体福祉增进和共同体成员利益满足的,即可为任何共同体的普遍正义观。个别野心家罔顾本国过半数民众的反对径行所谓“钓鱼岛国有化”,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国家共同体、区域和平共同体福祉上,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共同体全体成员之利益需求与所谓“正义”真的能如其所愿?该民族之劣根性曝露于人前同时,更当激起国人同仇敌忾!更多的心怀真正的基于人性的正义观之共同体成员会记住这个“911”!67年过去了,仇恨非但没有化解,反而在发酵、蔓延。宽容、交往既然带不来和平,敌视、割裂又有何妨?始作俑者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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