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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惩治奸夫淫妇

2022-12-25 11:42:18 编辑:leo 浏览量:586

法律怎么惩治奸夫淫妇

法律怎么惩治奸夫淫妇

您好!奸夫淫妇指通奸的男人和淫荡的女人。怎么惩治奸夫淫妇,古今中外都不一样。在商周时期,在中国最古老的法律书籍《尚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于男女通奸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于男女通奸者处以宫刑:奸夫去势,淫妇幽闭——奸夫割去生殖器,弄成太监,给淫妇动妇科手术,让她永远不可能再“偷汉子”,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到了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的国相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其中写到:“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也就是说,丈夫娶了两个妻子要杀头,妻子要幽闭。惩罚也是很严厉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国家,在《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这也是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如果男女私通,可以任意杀死。“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则延续了秦朝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由此看来,奸夫淫妇们别托生在秦汉,付出的代价有点大。唐朝以后,对于通奸等罪的处罚就轻多了,不会死罪了。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说,对于奸夫淫妇的处罚只是流放1年半。那么,如果受害人准备捉奸,是否可以把奸夫淫妇打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唐律规定,如果因为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如果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律》卷二十六)。也就是说,严格来说,不许对于奸夫淫妇动私刑,除非奸夫淫妇拒捕。可以说,唐代对于奸夫淫妇还是比较宽容的。到了元代,奸夫淫妇的日子又不好过了。元代的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在明朝,对于女子因奸情而谋杀亲夫,类似潘金莲这样的罪行,处罚也是最厉害的,不但要受剐,而且还要“骑木驴”游街。 “剐刑”也叫“凌迟处死”。俗称:“千刀万剐”就是让死刑犯多受会儿罪别一下就死了。骑木驴这种刑罚,就不过多介绍了,专门是针对谋杀亲夫这样的女犯人的。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女犯疼痛,挣扎。故而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极其残忍。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可见在古代,对于奸夫淫妇的处罚是很厉害的。对于那些想犯罪的人来说,是有足够的震撼力。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前《罗马尼亚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已婚者实施非婚姻范围之性交者,处一个月至六个月监禁。” 可见对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处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样,而他们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并且都认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有“通奸罪”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还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在美国也有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到了现代社会,受西方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影响,大部分国家都不设通奸罪,通奸只属于道德规范约束的范围,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伊斯兰国家,对通奸行为则男女有别,女的会被乱石击毙,男的则不算违法。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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