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千优问>百科知识>对人大如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思考

对人大如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思考

2022-12-26 18:22:09 编辑:leo 浏览量:622

对人大如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思考

对人大如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思考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何更好的行使人事监督权,是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课题,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进行探索与研究。 领导重视是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前提。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依法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 人员进行任命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特别是各级党委领导,要增强认识,高度重视,走出“人大人事任免就是走过场”的认识误区,认真严肃对待人大人事任免权的行使,为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资格审查“不缺位”。“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报拟任命人员名单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要按照《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把好第一关。拟任命人员情况简介要详细,不仅要介绍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更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优缺点等,做到全面准确。“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职位变动需人大任命的,要提报审计机关的离任审计报告,把好“廉政关”。 任前考法“要到位”。对拟任命“一府两院”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其目的是督促被任命人员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但任前考法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效果。任前考法要做到严肃、严格、科学。一要严肃,即每一位被任命人员都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因正当理由缺考的,要进行补考,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不予任命。二要严格,考试工作要由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只列考试范围,对试题进行保密,杜绝试题泄露。三要科学,要探索建立题库制度,根据被任命人员的工作职责分别出题,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审议任命“重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人事任命审议时,首先要听取提请人事和组织部门对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然后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作任职资格审查及民意测评情况介绍。投票表决前,拟任命人员作表态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询问,便于常委会组成 人员更加直接全面地了解拟任命人员情况,做到审议投票时有的放失。投票表决时,不同意的,要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以便拟任命人员进行整改,做到有结论,有理由。通过任命后,被任命人员要作表态发言,报告履职目标,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任后监督“不放松”。被任命人员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述职;必要时,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对被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全面掌握被任命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办理代表建议、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以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意识。 (山东省青州市人大常委会 赵建华)

标签:任免权,人大,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