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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2023-01-18 00:22:42 编辑:leo 浏览量:640

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如下:一、缴存基数: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上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3、2021年7月1日,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34860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34860元,请各单位予以留意。二、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四、公积金缴存计算方法:1、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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