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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之治的经济

2023-02-05 17:10:15 编辑:leo 浏览量:560

洪武之治的经济

元末之际,中国发生多次大规模的灾荒饥馑疾病和瘟疫,以及连年战争,期间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口也大量减少,经济全面崩溃,人民处在流离失所的过程中。大明建立并统一全国后,面对哀鸿遍野、饿殍满路的凄凉局面,朱元璋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朱元璋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困难,就像刚刚会飞的鸟不可拔羽,才种的树不可摇根一样。现在必须采取这种政策,同时主张藏富于民。

朱元璋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实行了一系列休养生息、发展农业和工商业生产的措施,使得明朝的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民户达1605万户,人口达6054万人,垦地面积达850万顷,为明朝后世的经济发展打下极为牢固的基础。

明初的经济也迅速恢复,国力迅速成长,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 朱元璋确立了里甲制配合赋役黄册户籍登记簿册和鱼鳞图册的施行, 落实赋税劳役的征收及地方治安的维持。 解放生产力 朱元璋在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中,把发展农业放在了首位,为了保证农业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力资源。朱元璋通令全国,地主不得蓄养奴婢,所养的奴婢一律释放为良民。凡因饥饿而典卖为奴者,由朝廷代为赎身;严格控制寺院的发展,明令各州府县只能有一个大寺院,禁止四十岁以下的妇女当尼姑,严禁寺院收养童僧,二十岁以上的青年如果要是出家,必须得到父母和官方同意,出家后三年内还要赴京考试,不合格者潜发为民。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增加了一只庞大的劳动力大军。

全国的农业生产在大规模战争而遭受极大破坏的背景下得到很大程度的恢复,加上洪武年间大规模向淮河以北和四川的荒无之地、垦荒填充移民,使人口得以稳定增长。 屯田制度 明政府还大力推行屯田政策。屯田主要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包括把地少人多地区的农民移往地多人少的地区垦荒,以及招募、罪徙耕种。1388年迁山西泽、潞二州无地农民到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凡移民屯种,官给耕牛、种子,免征三年租税,其后亩纳税一斗。军屯是让卫所士兵屯耕自给。 明朝建立后,在腹里和边境普遍设卫开屯。军士屯田以分计,每军一分;有的地方按户授田,每一屯军户止许二分。每分一般是五十亩,也有百亩、七十亩、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依屯地肥瘠、远近的实际情况而定。军屯的耕牛、种子、农具由政府供给。屯军要按分纳税,称“屯田子粒”或“屯粮”。 军屯面积占全国耕地的近十分之一。 此外,商屯也相当盛行,政府以买卖食盐的专卖证(称之为盐引)作为交换,利诱商人将粮食运往边疆,以确保边防的粮食需求。明太祖也曾派遣国子监下乡督导水利建设、赈灾,并以减免税赋奖励耕作。 这些措施使得过去很多饱受战乱损毁的地区恢复了生气,使明朝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 兴修水利 明初,政府多次组织农民大规模兴修水利。广西的灵渠、四川的都江堰等,都曾在洪武年间先后修复。陕西洪渠堰疏浚后,可灌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宁夏卫所修渠道灌田数万顷。浙江定海(镇海)、鄞县疏浚的东钱湖也能灌田数万顷。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全国府县计开塘堰40987处,浚河4162处,修陂渠堤岸5048处。这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明太祖还采取了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等措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土地制度 明初的田地有二大类: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宋元以来原额官田,战后籍没敌对政治集团的土地,开国后抄没官民罪犯的土地,以及战乱中的抛荒地,江河湖海新涨的沙田、湖田等等。这些官田,除佃给农民耕种收租外,有的作百官职田以代俸禄,有的作边臣养廉田,有的作卫所军的牧马草地,有的作御马监种植饲料的苜蓿地,有的作府县学田,有的赐与诸王、公主和公侯功臣作庄田,还有授给军士或让民、商占有作屯田的。民田属于官僚、地主和小自耕农所有,允许买卖。官田属国家所有,买卖私占则是非法的。

明初官田,佃种于民的,其田赋与民田赋的差别一般悬殊不大。民田亩征三升三合,官田亩征五升三合。田赋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交麦,称“夏税”;秋交米,为“秋粮”。交粮的叫“本色”,折成银、钞、绢、布、棉、苎等交纳的,叫“折色”。

为给征收田赋提供依据,明政府编造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按“随粮定区”原则,以税粮万石为一编造单位,称一区。每区土地经丈量后,绘成鱼鳞状的图册。册上载明所有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户主姓名。凡图册上的土地买卖,要向地方政府办理田赋过割手续。

明太祖还采取了“以良民治良民”的办法,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地,创立了粮长制。大体上以每收粮万石为一区,挑选纳粮的地主充当粮长,负责征收该区税粮,督运到京。随着时间的推移,粮长往往依仗权力,勾结官吏、里长,向农民敲榨勒索,并将自己应交的赋税摊到小农头上。 轻徭薄赋 朱元璋深知灾荒给农民造成的痛苦,即位后常常减免受灾和受战争影响的地区的农民的赋税,或给以救济。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大型的租税蠲免。 洪武二年是明初第一次大规模地蠲免赋税。之后的三年、四年、九年,也曾在应天、河南、北平、山东、江西、两浙等地陆续蠲免赋税。 到洪武二十四年统计时天下田土,已达到3,874,746顷。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明初商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南京是当时的国都,人口近20万,人烟稠密,住宅连廓栉比,旅店一榻之室,月钱高数千。明政府为征收商税,京都设宣课司,府设税课司,州县设税课局、库。洪武年间商税较轻,“三十而取一”。明处时期还铸“洪武通宝钱”。由于铜钱份量重,价值小,不便于大量的贸易,明太祖决定发行纸币,造“大明宝钞”,禁止民间用银。

但是明朝禁海的原因却源自太祖:是因为当时朝廷需要安顿内部、打击北元,对逃到海上的张士诚、方国珍等反军余孽以及海盗一时腾不出手来清剿,故而下令实施海禁。这也导致明朝中末期沿海平民无以为生,倭寇之祸影响甚深,也使明朝来不及发展出资本主义。 朱元璋还创造了一套严密的户籍制度,来确保这些流民能够跟土地捆绑在一起,不产生二次流徙,这便是黄册制度。皇帝命令户部要求全国所有户口在当地政府注籍并领取官方的户帖,户帖上面开列成年男子的名字、年龄以及财产。安徽徽州祁门县在1371年的一份现存户帖就载明,该户主有耕地0.854亩,一间草屋和一头黄牛。因此,户帖制度要求提供和记录国家为制订财政计划而感兴趣的详细的资料。

除了黄册,朱元璋还沿用了元代的“分户制”,即把户口按照从事的职业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类别。不同户别的人户,祖祖辈辈必须从事同一类工作,承担此类的赋役。这是因为明代的黄册不光是户口册,亦是赋税册。所有载于黄册上的丁口,都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如果隐匿不报,就相当于隐匿赋税。

黄册制度,在明朝初年稳固国家统治、迅速恢复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极大程度地减少了豪强的隐占和人口的流徙,大大增加了全国的赋税,并能大致公允地按照人户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征发赋役,从而遏制了各类苛捐杂税。《明史》称之为“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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