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千优问>生活百科>校车闷死幼儿法律责任

校车闷死幼儿法律责任

2022-10-26 02:42:36 编辑:lily 浏览量:602

校车闷死幼儿法律责任

校车闷死幼儿法律责任

校车闷死幼儿法律责任是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以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长将孩子送往幼儿园时起,幼儿园就负有保护责任、管理责任。幼儿园的司机及老师在下车时,应对车内是否还有孩子进行检查,确认孩子全部下车后方能停车离开。校车司机和跟车老师系幼儿园工作人员,故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标签:校车,闷死,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