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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

2022-11-05 11:16:30 编辑:lily 浏览量:58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的。【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如下: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2、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3、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4、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5、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6、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7、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听证,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8、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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