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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 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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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 3号文件

国办发2015 3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2015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 5250 县处级正职 1360 1270国家级副职 4290 县处级副职 1080 1010省部级正职 3440 乡科级正职 860 820省部级副职 2720 乡科级副职 720 690厅局级正职 2130 1990 科员 600厅局级副职 1700 1590 办事员 510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1级 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 2级 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 3级 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 4级 4721 5055 5389 5723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 5级 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6202 6516 6830 7144 6级 3949 4243 4537 4831 5125 5419 5713 6007 6301 6595 6889 7级 3622 3896 4170 4444 4718 4992 5266 5540 5814 6088 6362 8级 3336 3590 3844 4098 4352 4606 4860 5114 5368 5622 5876 9级 3079 3313 3547 3781 4015 4249 4483 4717 4951 5185 5419 10级 2841 3056 3271 3486 3701 3916 4131 4346 4561 4776 4991 11级 2620 2818 3016 3214 3412 3610 3808 4006 4204 4402 4600 4798 12级 2415 2598 2781 2964 3147 3330 3513 3696 3879 4062 4245 4428 4611 13级 2225 2395 2565 2735 2905 3075 3245 3415 3585 3755 3925 4095 4265 443514级 2049 2207 2365 2523 2681 2839 2997 3155 3313 3471 3629 3787 3945 4103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15级 1887 2034 2181 2328 2475 2622 2769 2916 3063 3210 3357 3504 3651 379816级 1738 1874 2010 2146 2282 2418 2554 2690 2826 2962 3098 3234 3370 350617级 1602 1727 1852 1977 2102 2227 2352 2477 2602 2727 2852 2977 3102 18级 1478 1593 1708 1823 1938 2053 2168 2283 2398 2513 2628 2743 2858 19级 1365 1470 1575 1680 1785 1890 1995 2100 2205 2310 2415 2520 20级 1263 1358 1453 1548 1643 1738 1833 1928 2023 2118 2213 21级 1171 1256 1341 1426 1511 1596 1681 1766 1851 1936 22级 1089 1164 1239 1314 1389 1464 1539 1614 1689 23级 1017 1082 1147 1212 1277 1342 1407 1472 24级 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 25级 899 947 995 1043 1091 1139 1187 26级 851 893 935 977 1019 1061 27级 810 846 882 918 954 990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技术等级/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5档 16档 17档 18档 19档高级技师1000 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技师720 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1977 2076 2190 2304 2418 2548 2678 高级工585 1128 1185 1242 1299 1367 1435 1503 1582 1661 1740 1832 1924 2016 2121 2226 2344 2462 中级工475 1011 1057 1103 1149 1206 1263 1320 1388 1456 1524 1603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初级工385 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普通工0 1280 1312 1344 1380 1416 1462 1508 1565 1622 1690 1758 1838 1918 2009 2100 2202 2304 2406 2508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职务等级 减少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省部级正职 650 高级技师 360省部级副职 590 技师 310厅局级正职 530 高级工 280厅局级副职 480 中级工 240县处级正职 430 初级工 210县处级副职 380 普通工 210乡科级正职 330 乡科级副职 290 科员 250 办事员 220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技术岗位 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 岗位工资 工勤岗位 岗位工资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810 一级职员岗位 3770 技术工一级 1640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910 二级职员岗位 3140 技术工二级 1430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50 三级职员岗位 2660 技术工三级 1300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355 四级职员岗位 2200 技术工四级 1200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2060 五级职员岗位 1900 技术工五级 1140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1890 六级职员岗位 1660 普通工 1130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1760 七级职员岗位 1460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550 八级职员岗位 1320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1475 九级职员岗位 1220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1390 十级职员岗位 1150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1280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220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150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1 170 150 18 713 568 35 1949 1507 52 3900 2 188 166 19 765 608 36 2048 1576 53 4026 3 209 182 20 817 648 37 2147 1645 54 4152 4 230 200 21 874 693 38 2246 1714 55 4278 5 251 218 22 931 738 39 2345 1783 56 4404 6 275 236 23 993 788 40 2452 1855 57 4530 7 299 254 24 1061 838 41 2559 58 4656 8 327 275 25 1129 894 42 2676 59 4782 9 355 296 26 1202 950 43 2793 60 4938 10 387 320 27 1275 1006 44 2910 61 5094 11 419 344 28 1354 1066 45 3027 62 5250 12 456 371 29 1433 1126 46 3144 63 5406 13 493 398 30 1512 1186 47 3270 64 5562 14 535 428 31 1597 1246 48 3396 65 5795 15 577 458 32 1682 1310 49 3522 16 619 493 33 1767 1374 50 3648 17 666 528 34 1858 1438 51 3774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专业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 管理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工人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一级 655 一级 650 技术工一级 360二级 555 二级 590 技术工二级 310三级 515 三级 530 技术工三级 280四级 485 四级 480 技术工四级 240五级 450 五级 430 技术工五级 210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 210七级 390 七级 33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5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50 十三级 220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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