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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23-01-06 09:13:54 编辑:join 浏览量:604

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您好,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期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一旦由于某种情况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当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一方有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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